繼承權之絕對喪失及遺贈扣減

2010022714:33

 

【提問節錄】

甲父被沾染毒品、賭博之兒子乙忤逆、侮辱,日前乙又因忤逆甲,被甲半逼半就簽下"不會繼承甲若不幸辭世後之財產"類似備忘錄之文件。

甲仍不放心,想預立遺囑,註明對這個兒子要引用民法1145條第五款的喪失繼承權條例,並且鐵了心要去法院公證處認證......

1:這遺囑內註明引用這條文,可以產生效力嗎?

2:甲亦採用遺贈之方式,要將財產中之不動產直接贈予這個乙之配偶及乙之兒子,會否因侵害乙之特留份而被乙引用民法1225條扣減?

 

【阿峰說】

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喪失繼承權之情形為"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"提問所說之乙忤逆、侮辱甲之情形是否達於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述之"重大之虐待或侮辱"尚需依經驗法則認定,因來文未說明係何情事,本人亦無從模擬認定。

 

繼承權不得事先拋棄,想叫乙簽下類似事先拋棄繼承權之文件,仍不能使乙之繼承權消滅。

 

民法第1145

第一項第五款"...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"既未規定表示之方式,甲於遺囑內表示應無不可,是否產生效力,仍應以乙對甲之忤逆情事是否達於"重大之虐待或侮辱"為準,若將來甲過世,甲之其他繼承人依該遺囑辦理繼承,乙於知悉後,認為侵害其繼承權,可於二年內請求回復其繼承權。

 

若甲之其他繼承人提示甲之遺囑予乙表示乙並無繼承權,乙若認為甲之遺囑侵害其繼承權,向法院起訴確認其繼承權存在,並提出起訴狀向地政事務所異議,地政事務所將因案件涉及私權爭執而駁回繼承登記。

 

若遺囑除去乙繼承權之表示經法院判決認定無效,則,該遺囑侵害乙特留份之部份,乙自可行使扣減權。

 

土地登記規則第57
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,駁回登記之申請:

一、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。

二、依法不應登記者。

三、登記之權利人、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 間有爭執者。

四、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。

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,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。

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,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。

 

民法第1145

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繼承權:

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

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

   

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

    之者。

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
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

    者。

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。

 

1146

繼承權被侵害者,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。

前項回復請求權,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繼承開

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。

 

 

1225

應得特留分之人,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,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,得按

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。受遺贈人有數人時,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

比例扣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