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所要陳述的,就是許多這樣的情形。 不論你是有 25 年執業經驗的律師,還是代表自己在小額訴訟上與前同事打官司,都可能發生訴訟上的失誤。 聘請律師打官司的一個具有說服力的重要原因,是訴訟律師知道訴訟的規則,而身為中小企業負責人的你,對此並無任何經驗。
一、未請律師: 訴訟一旦提出,你就必須面對一大堆關於案件本身的爭點,包括訴訟程序的爭點、時間進程的爭點、證物爭點、以及審判本身的爭點。訴訟每每複雜、昂貴而且壓力沈重。若您無法單純依靠自己解決以上爭點,不請律師就是一個錯誤的選擇。
二、準備不充分: 當然,您自己絕對最清楚自己案子的事實和爭點;但是,訴訟過程一定會要求您舉證給法官看,所以應該各方面都準備周全。
三、未能維持禮貌,遵守出庭禮儀: 有禮、謙虛,讓法官、法庭人員、友性證人、對方律師、對方當事人及對方律師覺得您值得尊敬是很重要的。請務必相信,當您出現在法官面前時,法官絕對不會錯過您的任何一個小舉動。法庭中應注意,不可太具敵意、好辯、具破壞性,或者於訴訟期間提出太多異議。雖然訴訟在事實上不啻是兩造各自提出的羅生門,但程序上還是與對造及對造律師一起進行的。
四、未能援引正確適當之法律: 針對您提出的事實,可以套用的條文往往不只一條,援引錯誤,可能導致敗訴的結果。對法律條文的確實掌握,並確保得於法庭上正確適用,每每成為訴訟勝敗的關鍵。
五、逾時提出: 訴訟程序充滿了時效及期間的問題。超過了這些時效或期間,可能使人證、物證無法提出,甚至導致敗訴的結果。請儘可能完全掌握相關時效及期間的規定。
六、未充分準備人證或物證: 此種情形,包括未能確定人證物證是否得於法院中提出。人證、物證乃證明您案件成立之關鍵,故必須充分掌握人證物證的每一項細節,以求訴訟上表現完美,並避免突襲之發生。此外,請注意,您所聲請的證人,一定要有時間出庭作證,而且證詞必須對您有利。
七、未能就您所主張的事實,包括損害範圍,盡舉證之責任。
八、在法庭中, 詢問證人一些連您自己都不知道答案的問題。
九、未曾站在對方的立場看問題: 對造每每有自己的立場和邏輯,您必須試著融入後,再加以反擊,如此起碼能做到損害控制。針對對造提出的證物、證人及主張,請務必將抗辯準備得如同您自己的主張一樣充分。
十、不能提供一個合理、容易理解而且有說服力的事實: 您所呈現於法庭的事實,不止合理,而且必須確保法官能夠瞭解。案件涉及專門或複雜的問題時,請儘量以直白淺顯之內容表示,並按時間先後說明案情。證物間不能連貫時,請妥加解釋。您所呈現的事實,必須讓法官易於相信,以便獲得對您有利的判決。
寰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所
陳傳中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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